不良资产处置能否跨越“两大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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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唐福勇) 11月25日,在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银行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不良资产交易与‘房地分离’法律困境化解”研讨会上,就如何通过立法、强制力度和保障措施走出不良资产处置中“房地分离”法律困境,与会法学专家提出了各自建议。

现阶段加强不良资产处置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甘培忠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叠加疫情创伤,不良资产的总体规模持续增长,以商业银行为例,2020年-2022年不良资产处置规模超过3万亿元,预计2023年市场规模仍将持续增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不良资产处置,不仅有利于化解实体企业经营风险,而且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培忠认为,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隐藏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其中房地分离法律问题给不良资产处置造成了特别的困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已经视为整体,秉持一级处置原则,但在实践中房地分离问题仍然存在,增加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难度,该问题有待从学理上加以厘清,区分不同维度进行处理。

破产程序与刑事查封冲突,应当优先保护谁?

目前经济环境下,涉及犯罪破产程序之间发生查封,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和破产程序之间发生的冲突越来越多,它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但问题和原因出在哪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邹海林认为,原因主要出在对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理解上。对于破产程序与刑事查封等其他国家机关强制程序的冲突,可能最终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欣新认为,由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解决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同国家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以及在法律执行中缺乏强制力度和保障措施,致使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破产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处置的司法程序存在难以解决的法律冲突和操作困难,影响到破产程序及企业挽救的顺利进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对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功能,尤其是企业挽救功能的重要意义有正确的认识。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原则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尤其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进入破产程序时,更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统一公平清偿。而且破产重整程序还负有以重整挽救企业的功能,通过盘活债务人企业的资产与资源,可以实现其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在实现企业再生的同时,也使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其次,问题的解决要遵循法治化的渠道。为此应当制定相关立法,协调解决现行不同立法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矛盾与冲突,对相关问题的解决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确保《企业破产法》公平维护债权人权益、挽救企业的重要制度得到顺利实现。

“房地冲突”应坚持房地一体的基本法律路径

不良资产处置能否跨越“两大法律冲突”?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认为,房地一体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涉及房地产和公民的房地关系,解决房地分离基本的法律路径。如果坚持这个法律路径,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产生房地分离法律困境有多个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是当时还没有正式的作为处理房地关系基本的法律,解决的主要办法是调查每一起房地分离产生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产生的。历史原因形成的,还是腐败形成的,还是因为信息不沟通形成的,还是当事人的原因形成的,要把案子为什么形成房地分离原因找出来,按照不同的原因来找出不同的解决方法。

全国人大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陈华彬认为,因历史遗留原因或违法转让行为导致房地分离客观存在,房和地分属于法律上的不同权利主体,但在处理时必须坚持房地一体原则,房地权利主体应当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