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1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四条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共 聚酯热熔胶、共聚酰胺热熔胶、聚氨酯热熔 胶、EVA热熔胶的生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 纺织品、橡塑制品、室内装饰材料的销售, 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 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 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第十七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1元。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二条 | ……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删除此条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 ……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 | 删除此条 本条增加一款: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 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主 张该担保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或者 赔偿责任,并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即 5名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2/3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五十八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 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证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 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 印章。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年。 | |
第七十八条 | …… (六)公司回购股份;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 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披露 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 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 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作出详细说明。 |
第八十一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 删除 |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 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 |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 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天洋新材(上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投 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 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涉及下列情 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1、公司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 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 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 |
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 事的的具体规则参见《天洋新材(上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 ||
第八十三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 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赞成票。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 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 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 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 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 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条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点票。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一条 | 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制度,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根据监管 部门的要求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 票。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包 括中小投资者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及时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 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
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第九十七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 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董会计专业 人士缺少或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四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 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 案;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 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加以确 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 达;通知时限为:提前 5日(不包括会议当 日)。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 达;通知时限为:提前 3日(不包括会议当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 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实施方案; ……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
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见《天洋新材 (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其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 关报告; ……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公司承担。 (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提出独立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见《天洋新材(上 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 监事会的具体职权、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详 见《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 |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 | …… |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 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 行分配; ……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 …… |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2、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均应实施现金分 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 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 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 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 现金分红的范围;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 十; |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 十。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 |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 (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 (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 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公司上市以后,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施 行。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 |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上述条款序号展示的为新修订后的条款序号。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修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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