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奥马电器: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 类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设立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修改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 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修改 |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 修改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 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修改本项之规定。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 改本章程时,不得修改本项之规定。 | 修改 (标 点符 号)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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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修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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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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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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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至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修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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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 |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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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 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规定表决。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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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修改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修改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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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该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 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 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 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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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修改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制定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报经股东大会 批准。 | 修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修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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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 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 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 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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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 | 删除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 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 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 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 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 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 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选举产生;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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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累 计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修改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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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修改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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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修改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修改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 事长 1人。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事长 1人。 | 修改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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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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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 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修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修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下列非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购买、出售资产交易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下列非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购买、出售资产交易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 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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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七)属于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 别或交易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 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下列关联交 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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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除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除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 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 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 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 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 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 修改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 真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天 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 真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天 通知。 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会 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时间和方式限 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 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相应说明,并载入董事会 会议记录。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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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改 (标 点符 号)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设 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 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 要时应提出辞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设 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 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 修改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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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 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 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1/2 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 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除参 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可以通过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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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不少于 10天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 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 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 |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 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说明。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 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 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 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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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 ---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 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 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 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 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 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议未被采纳;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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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 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 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 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和行使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 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修改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 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 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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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当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完成改选独 立董事,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 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 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较强的 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本公司现任监事; 6、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1、出现本条第(二)款所规定情 形之一;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 会委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 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 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 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较强的处理 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3、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本公司现任监事; 6、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1、出现本条第(二)款所规定情 形之一;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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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3、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给公司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 | 3、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给公司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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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 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超过 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 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 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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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至(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修改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修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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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修改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修改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以下规 定: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 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 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以下规 定: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 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 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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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 报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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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 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 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 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 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 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 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 |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 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 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 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 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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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修改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〇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修改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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